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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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拟订城市规划,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二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中住所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基层面积。
表 4
其余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设种类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办公类
低、多层
35
40
建筑
高层
30
35
商业类
低、多层
40
45
建筑
高层
35
40
工业类
低层
48
50
建筑
多、高层
40
45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备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
③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 35%,容积率应不低于 (当建筑物层
高明过 8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第十五条 对混淆种类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一样种类分别履行;对难以分类履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率和不一样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出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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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用地须知足以下要求:
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成套住所、专家楼、旅馆、款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备。
2、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俭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立用地
强度。对合适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第十八条 在切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
规定的前提下, 在自己功能需要之外为社会民众供给开放空间的,可按表 5 的规定增添建筑面积,但增添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
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 20%(规定建筑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赞同建筑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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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供给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赔偿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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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赞同
每供给
1 米 2 有效开放空间面积赞同增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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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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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
2
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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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
2 且小于
4
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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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
4
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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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
C 之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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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切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
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须能知足被遮挡建筑最基层住所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许多于 2 小时,同时切合以下对于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所建筑(不含高层)平行部署时不一样方向日照间距可按表 6 计算。
表 6 住所建筑平行部署时不一样方向日照间距
0°<α
15°<α
30°<α
45°<α
α>60°
方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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