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合同诈骗罪
日前,由哈尔滨铁路运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铁路系统第一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由铁路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该案中犯罪分子勾结铁路内部职工,以反复使用铁路运送货票的手段,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骗取铁路运费95万余元,这是和监督,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还不严格,对违规行为惩罚不力。
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核心表目前:第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导致巨大的损失;第二,发案总量持续增长,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公司、机关之间在缺少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骗,将危及国家利益。
二、本罪的核心法律特性
一方面,此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公私财产权,又侵害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客观方面体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签定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状况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2采用欺骗手段,体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措施;3使和之签定合同的人产生错误结识,导致错误地处分财产;4被骗人“自愿”和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第四,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涉及自然人和单位。认定合同诈骗罪核心要把握数额问题。我们觉得,在合同诈骗罪既遂的状况下,应当根据犯罪分子实际所得数额来认定该罪;在合同诈骗罪未遂的状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盼望骗得的财产数额,即合同标的额。实践中,应注意犯罪数额对于认定和惩罚合同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运用合同进行诈骗,只有达到骗取数额较大,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未遂或骗获得到的财物数额较小,所有不能以该罪论处。
三、本罪和其他罪的辨别
1、要对的辨别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线。一是主观目的不同样,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内容是以签定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主观内容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二是客观方面表目前欺诈的限度、欺诈的内容、欺诈的手段不同样。诈骗的行为人主线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合同只是骗取她人财产的道具或借口。三是被侵害权利的属性不同样,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已经进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四是法律后果,既行为人承当的法律
第2页责任也不同样。
2、要对的辨别运用合同诈骗和夸张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界线。夸张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为增强对方对自己的信任,增进合同签订而故意夸张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和自己签订合同。这时合同自身是真实的,行为人也努力发明条件积极履行合同,避免承当违约责任。而运用合同诈骗的人,对合同主线没有履行诚意,一般也不会努力发明条件履行合同,而是把签订合同获得的钱物用于还债、挥霍或非法经营。
3、要对的辨别合同诈骗和一般诈骗的界线。一是犯罪的客体不同样,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简朴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且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二是犯罪的主体不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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