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安康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平安,特制订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最新居屋租赁管理规定一
关于出租、消遣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根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平安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催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展平安检查,刚好发觉和解除担心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平安;
(五)催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发觉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打算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嘉奖;
(六)发觉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刚好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 年满18~49周 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并承受人口和打算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效劳;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遵照房屋规划用途、构造、消防平安规定运用房屋,发觉承租房屋存在平安隐患,应当刚好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退;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
(六)承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展的检查;
(七)不得阻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全部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全部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制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遵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须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书目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对出租的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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