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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敬老的历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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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敬老的历史
刘绍义《礼记·曲礼上》:“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坊记》上也说:“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示民有上下也。”郑玄注:“身及财皆当统于父母也。”
上古时代,老年人是不分户单住的,必须与儿女住在一起,因尊老敬老的历史
刘绍义《礼记·曲礼上》:“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坊记》上也说:“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示民有上下也。”郑玄注:“身及财皆当统于父母也。”
上古时代,老年人是不分户单住的,必须与儿女住在一起,因此也就没有孤独之说。
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一旦有老人控告儿子不孝,并要求判儿子死刑的,不需要三次原宥的手续,立即逮捕人,不能让儿子逃走。
《说文解字》在解释“宥”字时说:“宽也,从宀,有声。”其甲骨文及金文字形,就是手提肉到房屋里去,意思是送礼请求原谅。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希望父母对自己的行为能包涵谅解。但从秦简第195页上来看,这是不可能的,“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对不孝之子不严怎行。
《秦简》第181—184页上还说:“‘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意思就是说,打曾祖父母与打祖父母一样惩罚,要黥面后服劳役,男修城墙,女舂米。《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这也是当时除下死刑后最严厉的徒刑了。
至于汉代的敬老法律,我们从1959年甘肃省武威县出土的《王杖诏书令》的竹简中就能看得非常明白。《王杖诏书令》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朝廷都授予一种顶端雕有斑鸠形象的手杖,也就是“王杖”。持有“王杖”的老人享有优厚的社会待遇,与年俸“六百石”的地方官吏平起平坐,一旦有侮辱或者殴打这些老人的行为,一律按大逆不道的罪名处以斩首之刑。这条法律从西汉宣帝到东汉明帝,一共实行了130多年,时间可谓久矣。这样看来,古代著名的孝道故事,二十四孝汉代占了九孝,也就不足为奇了。
唐代《户婚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而且“居期丧而婚嫁者,杖一百”。看样子,我们现在的所谓“冲喜”之事,在唐代是绝对行不通的。对鳏寡孤独老人的安置,唐代也有明文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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