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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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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视、政府催促”的质量安全治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工程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立、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赐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状况后赐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详细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展,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缘由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精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工程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工程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准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展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供应真实身份、联系方式、详细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打算,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展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工程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打算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打算,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打算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打算书面告知异议人。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工程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打算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打算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打算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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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IKA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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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