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税法问题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积极意义。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务共需缴纳税款约232008元。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下半年,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而分批向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85万元,约定还款期是2011年9月30日,实际支付利息1856360元。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按现行征管规定,该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需要缴纳营业税92818元,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同时,%的预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6409元。因此,。 纳税人缴纳上述税收的税法依据是什么?无锡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作了进一步解释。 对于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
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比照上述法规,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取得利息收入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江苏省地税局发布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窗口开票统一按10%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预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由于民间借贷在私下运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资金借入方不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很少有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资金借入方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则
出借方往往会要求借入方承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税收,这样一来,借入方也就难以坚持索取发票。 据夏菲介绍,近几年来,她从亲戚朋友等处借入资金达500多万元,支付利息100多万元,没有从出借方取得任何发票,也没有代扣代缴过任何税款。 毫无疑问,出借方隐匿利息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不仅会受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罚,数额巨大的,甚至会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受到刑罚处罚。对于借入方而言,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借入方:没有合法凭证利息支出难以税前扣除 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利息支出作为企业一项重要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发布了两个文件。 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扣除、按什么标准扣除的问题。 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或与企业
不存在关联关系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个条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其核心要求是企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通过高额的利息支出规避企业所得税
。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其中的一项是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该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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