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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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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知道〈〈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内容是 什么吗?下面是为您收集的细那么原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铁序,加强旅馆业治安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知道〈〈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内容是 什么吗?下面是为您收集的细那么原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铁序,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 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人身财产平安,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所有宾馆、旅店、车马店;营宿 的饭店、浴池、贷栈、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对外 营业的招待所等均按本细那么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开设旅馆的地点,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等危险品的厂、库保持平安距离;
二、 房屋建筑要符合安,无倒 塌危险,无漏雨现象,应有平安、消防等各项设施,出入口和通道 必须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三、 具有相应数量的效劳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 具有店簿室、存放处等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 机关平安检查合格并核发〈〈旅馆业登记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 生检查合格并核发〈〈卫生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 记, 〈〈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由铁路公安机 关进行平安检查,实行发证管理。
第五条、〈〈旅馆业登记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按照〈〈吉林 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合并、迁移地址、变 更负责人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 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停止经营旅馆业的,应将
〈〈旅馆业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交回原发证机 关。
第七条、经营旅馆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承 障旅客人
身、财产平安和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各项平 ,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平 安保卫人员。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必须凭旅客的居民 或工作证、介绍信 以及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登记簿存留三年,以备查验。
会议集体包房,可由会议承办单位按店簿工程统一登记。
夫凄包房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无证件旅客由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接待。
城镇个体旅店不准接待军、警和其他携带枪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 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十条、旅馆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柜、箱或者保管室、保险
拒,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奇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 和
交接制度。存放设备差的旅馆,不得接待携有巨额现金和贵重物品 的旅客。
第十一条、旅馆从业人员治安职责:
一、 严格执行住宿登记、验证、会客、存放等项平安制度,积 极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二、 对违反住宿规定的旅客,要报告旅馆负责人,并依照有关 规定及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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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