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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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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实施方案
XX县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实施方案 为订正公墓建设及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爱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XX省公墓管理方法》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县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实施方案
XX县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实施方案 为订正公墓建设及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爱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XX省公墓管理方法》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20〕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忽然间 自2020年二季度起先,2020年10月底结束。
二、清理整顿内容及措施 (一)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属性 “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始终坚持公益性质不变,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名称应明确标注“公益性”字样。严防城乡“公益性”公墓私有化,理顺管理和服务主体关系,保障政府和村委会对“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主体地位,禁止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农村集中安葬区(点)以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公益性”公墓擅自转变为“经营性”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应设立免费区,免除低保对象、特困对象等困难和特别群体的安葬费用,逐步扩大免费群体范围,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二)取缔非法公墓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取缔时要依据详细状况探讨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当解决善后问题。对未根据批准文件建设的公墓,县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在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公墓,依法取缔。对虽经审批,但至今尚未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一律停建,收回审批手续。
(三)订正超面积公墓 对超面积的公墓,自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律停止销售,新建公墓必需严格按标准进行建设(墓位不超过1平方米,)。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运用期满后依法处理。
(四)严格收费标准 全部“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变相经营,必需按成本价及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在公墓公示后为本地村(居)民供应服务,并运用合法正规票据。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禁止违规经营 根据相关规定,“公益性”公墓除向本地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自用墓穴外,其他的必需严格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墓穴迁移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对外销售和预售墓穴。
(六)禁止在各类爱护区建立墓地 国家和省市自然爱护区、饮用水源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爱护区等区域,不准建设墓地。已经建设的硬化大墓,一律拆除硬化面并进行必要的绿化。
(七)严厉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墓地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在公墓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发觉有行使公权利人员(含村干部)滥用职权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整顿步骤 (一)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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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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