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V: 精选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2020- -6 6- -8 8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潘虎)
撤销劳动仲裁 申请书
申请人:开发区美达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潘虎。
被申请人: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V: 精选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2020- -6 6- -8 8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潘虎)
撤销劳动仲裁 申请书
申请人:开发区美达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潘虎。
被申请人:何小林,男,汉族,1975年 2 月 26 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范家坝村 6 组 39 号。
申请事项 :
恳求依法撤销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市劳仲裁字(2011)64号仲裁裁决书(下简称该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被申请人何小林的工资为 2000 元/月,3500 元/月指的是何小林与另外一个管理人员的工资,其中另外一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为 1500元/月,由被申请人负责找寻,但直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之日止,被申请人未找到这一管理人员;(二)申请人仅尚未支付被申请人何小林 7 月份的工资,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 5-7 月份工资的行为,这有申请人发放给被申请人的 5、6 月份工资补贴表、何小林的亲口确认等证据予以证明,但该裁决书却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 5-7 月份的工资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三)申请人并未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处担当老师后,根据双方约定,教授学员做好衣服、把好质量关口为其工作职责之一,但其不仅无实力胜任该工作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潘虎)
岗位其并为供应能胜任该工作的相关资质和条件,明显存在欺诈,严峻侵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进入老师工作岗位后,被申请人对工作极不负责,严峻失职,导致申请人遭遇了重大损失,直至停业,故申请人是由于被申请人的失职行为造成停业的,故不存在申请人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该裁决书裁决程序不当,严峻违反证据规则 从证据规则看。被申请人提交的聘用老师合同书无申请人盖章,也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签名,这证明,该合同书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体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规定,该合同书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必备的要件而无效,故该合同书不具有证据合法性的特征,更不具备真实性,故该裁决书以此合同书作为定案的依据严峻违反,最终影响了本案关键的事实认定;关于证人谌春祥的身份,谌春祥仅是申请人处的一名学员,其的证人证言不能干脆证明被申请人的工资及发放状况;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聘用老师合同书和工资表,上面均有申请人的盖章和被申请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请人是认可的,足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而仲裁委却认为申请人不诚信,并以此为理由接受了被申请人的全部主见,实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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