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条款”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董展眉
董展眉 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在美国遭受的贸易限制日渐增多,美国企业频繁地提起涉及中国产品的“337 条款”调查,截止到2005年5月,在US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启动的)决定是否组建调查组立案调查;②USITC启动调查程序,立案后发出对外公告,向被诉方送达起诉状和调查通知,要求被诉方在送达诉状和通知之日起的指定日期内(一般为20天)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举行调查听证会,由原、被告出庭答辩等。③发布临时性的有限禁止令或普遍禁止令,在调查程序启动后,如果USITC认定投诉事实可能属实(包括没有人出庭答辩、或有确凿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需要防止有人规避调查或无法确定货物来源等情况),可发布临时性的禁止令或普遍禁止令。④最终裁决,USITC经过认真调查,对侵犯美国境内知识产权的产品发布禁止令(包括有限禁止令和普遍禁止令),通过《美国联邦政府公报》进行公告,并将裁决副本等报送美国总统,美国总统6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⑤提出上诉,当事人如果不服USITC的最终裁决,可在最终裁决生效后60天内,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请复议。
(二)美国“337条款”特点
。发起“337条款”调查,只需证明在美国有有效可执行的知识产权存在,以及有关的美国产业存在或正在筹建,而无需证明被诉人的侵权行为对美国该产业造成损害;而且对于美国企业而言,提请USITC进行“337条款”调查是不收费的,发起者的成本非常低,因此企业申请立案较为容易。
。一是应诉时间紧张,“337条款”调查一般要求被诉方在送达诉状和通知之日起的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USITC在接到原告申诉后一般必须在12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也不得超过18个月,这就意味着被诉企业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应诉,难度大。二是律师费用高,一般不低于150万美元,大大高于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美元),导致一些中小出口企业放弃应诉。
。外”或败诉,USITC即可依据“337条款”发布“禁止令”、“制止令”。禁止令包括有限禁止令和普遍禁止令。普遍禁止令禁止所有相同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甚至效力还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或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而且“337条款”对于“禁止令”和“制止令”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可一直到被侵权的专利失效。
二、 美国“337条款”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337条款”是美国用来保护其国内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同样体现了美国政府的保护理念,即保护国内产业和保护国家竞争优势。随着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机电产品占我国出口比重的提高,输往美国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数量的增加,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威胁的加大,针对中国企业的“337条款”调查将会越来越多。
(一)直接导致涉案产品及相关产品出口美国受阻。例如,1996年,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多功能便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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