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二审审理的论文摘要 2006 年两高出台了一个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定, 强调对于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而这一规定也对开庭审理的相关庭上配套制度做了规定, 但几年过去了, 该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因此本文仅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关键词死刑二审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的法条对死刑的二审作出规定, 倒是 200 6 年两高出台了一个《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并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做了规定, 但该规定出台已有几年, 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 严重影响了对于死刑二审案件的审理质量。本文仅就两高出台该规定的背景, 该规定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与规定不相符合的做法做简要分析, 试图能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合理的建议, 以期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的二审审理。一、两高《规定》出台的背景 2005 年法院的二五改革纲要的首要内容就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这一领域将采取的具体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等, 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在死刑二审方面, 要求全面实现开庭审理。因为在规定出台之前,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导致实践中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死刑二审书面审, 没有形成控辩双方的交锋, 不利于案件的查明, 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种状况让即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高法院颇为担忧。同时这也饱受学术界批评, 陈卫东认为二审应该开庭, 不开庭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 诉讼程序旨在保障查清案件事实, 准确适用法律。. 当前的改革是一个契机, 引申出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否则难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 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查明有局限性,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要求 2006 年7月1 日以后所有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以保证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这一改革意义深远, 它推动了整个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开庭。有了这个开头, 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 从而将法律落到实处。开庭, 调动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 使他们投入到法庭审理的活动中, 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陈瑞华认为中国二审分两类,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上诉案件。前者由于是法律监督行为, 法院会高度重视; 目前的问题是, 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前提是, 法院通过阅卷, 认为事实不清, 方才可以开庭。但问题是, 法院不开庭怎么知道事实不清楚? 法庭作出的结论完全依赖阅卷, 这的确能发现一些明显问题, 而一些问题是阅卷所不能发现的, 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龙宗智则犀利地指出, 该规定要求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根本原因在于为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做铺垫。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如果连二审开庭审理都没做到, 死刑复核权收回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了。而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 两高于 2006 年出台了该规定。二、《规定》的具体内容, 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定的第一条是二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第二条是二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死缓 2 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 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 需要开庭审理的;(二) 具有《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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