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冲突纠纷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纷争、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当事人供应高效、便捷、经济、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力促进社会冲突的圆满解决配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办理。
15、各庭局对受理的纠纷要制定纸质台帐和电子文档台帐。各庭局安排诉前调解纠纷,参照区法院的分案制度执行。
16、民调工作室及相关业务庭局通知当事人,可以电话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时,应载明调解事项、调解时间及地点,签署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记录员姓名,并加盖民调工作室章印。
17、开展诉前调解,由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主持,记录员记录,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不得一人进行调解。
18、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认为法律关系困难、冲突纠纷难以化解的,应当刚好向诉调对接办主任或所在庭局长报告。诉调对接办主任或所在庭局长应在探讨后刚好予以解答。
19、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告知当事人到区法院立案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条件的,由区法院立案庭进行诉前保全;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对实行诉前保全措施的纠纷,民调工作室应在诉前保全裁定作出后 15 日内调解结案或将纠纷移送区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
20、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组织调解的过程及最终调解结果,应记入笔录,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及记录员签名。
21、在调解过程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认为确需鉴定、评估、审计的,应向诉调对接办或所在庭局提出看法并经登记后,由区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以民调工作室名义对外托付鉴定、评估、审计。
22、进行诉前调解,原则上一般不超过 20 天,确有可能调解结案,当事人也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经诉调对接办或所在庭局长同意可延长 15 天;托付鉴定、评估、审计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间。
23、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未达成一样,一方坚持要求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1)民调工作室处理的纠纷,由民调工作室于当日将材料移送区法院进行立案审查;
(2)区法院业务庭局处理的纠纷,由相关庭局于当日到驻人民法院民调工作室登记备案,并将材料移送区法院进行立案审查。
24、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未要求司法确认的,应统一以民调工作室的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应签署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及书记员姓名,并加盖民调工作室章印。
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民调工作室处理的纠纷,由民调工作室于当日将材料移交区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区法院应于当日立案;不符合的,向当事人做好说明工作,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相关庭局处理的纠纷,由相关庭局于当日到驻人民法院民调工作室登记备案,并将材料移送区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区法院应于当日
立案;不符合的,向当事人做好说明工作,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5、对要求司法确认的纠纷,区法院立案后,应马上将相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办或相关职能庭。诉调对接办或相关职能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于二日内出具调解书,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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