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有限公司最新标准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 淮安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淮安市龙城大道 1260 号xx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会务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 礼仪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销售工艺礼品、文化办公用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王某出资额:100 万元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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