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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帐务账务处理.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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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的帐务相对而言仍是比较简单的,主假如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
1、油
2、维修
3、车辆应交的各样税费、保险等。
4、人员薪资等
5地缴纳。至于租借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
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运输工具的收税问题 对于供给运输工具的租借收入的收税问题也存在详细规定,假如是一些位于中的远洋运输公司,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获得的收入能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化问题,税制改革前,依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根源于境外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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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免征营业税。可是, 1994 年税制改革此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取消。国家
税务总局《对于境内远洋运输公司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 [1996]126 号)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公司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应依据 " 服务业 " 税目中的 "
租借业 " 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收税问题 运输业务没有地区的限制, 可是,税收却存在地区的规定和限制。 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借给别人,应怎样确立纳税人和纳税地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交通运输业收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7]478 号)明确: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第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借给别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这里的 " 机构所在地 " 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 个人为其居住地。依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全部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向其单
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车辆通行费以及拍卖灵活车牌照和公交线路运营权的收税问题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收税问题,分两种状况分别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0]139 号)明确:其一,
2000 年 10 月 22 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依据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筑路桥、地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经有权部门同意,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致印(监)制的收费单据,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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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全额归入财政专户,推行 " 进出两条线 " 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其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建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公司收取车辆通行费,一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依据有关规定使用税
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至于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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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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