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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辍学
关于敦促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 学生复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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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辍学
关于敦促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 学生复学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推进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工作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合法权利,打赢##市兴宾区义务教育保障战役作战目标,确保兴宾区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失学学生返校就读,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全面敦促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失学学生返校就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得以保证,特作如下通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入户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告知书》,依法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对逾期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或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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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次责令改正,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仍未送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就读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起诉讼。
三、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返校复学。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收容、威胁、诱骗等致使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的行为。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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