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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投标联合体的组成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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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投标联合体的组成形式周宇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摘要: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对专业技术要求越来越高, 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 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投标, 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法》) 却对联合体的组成形式有着不同的规定。本文分析了法律、规章之间存在的上述矛盾,并提出了实践中如何适用的建议,以供立法者、执法者、招投标参与者、理论研究者参考。关键词: 联合体组成形式法律适用一、招投标法对联合体的定义无论讨论哪个概念的定义,都必须也从其出处说起,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其立法理念、立法背景。联合体投标原始出处就在 1999 年颁布的的《招投标法》,其第 31 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该定义牵扯到“法人”与“其他组织”两个概念。法人是指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 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从其法定概念上可以看出, 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有且仅有三种组成形式:I 成员都是法人的、 II 法人与其他组织混合的、 III 成员都是其他组织的。二、《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的定义 2002 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从上述规定可以判断,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有 6种组成形式:I“自然人+ 自然人+N”、 II“自然人+ 法人+N”、 III “自然人+ 其他组织+N”、 IV“法人+ 法人+N”、V“法人+ 其他组织+N”、 VI“其他组织+ 自他主治+N”(N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任意一种, 也可以不参与联合体)。三、《招投标办法》对联合体的定义经笔者研究发现, 2005 年7 部委颁布( 2013 年修订) 的《招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却对联合体有截然不同的定义, 其原文为: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 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中标的, 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 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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