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
第九条 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依法建立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年度公布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纳入招标范围;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未选用名录库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设计方案,各供水企业不得下达确认书。
第十条 设计单位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5—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由其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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