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处方书写规范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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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开具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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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2)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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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3)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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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4)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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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5)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要求长期使用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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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6)
为住院患者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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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保存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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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调剂(1)
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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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调剂(2)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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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示例(1)
总量法形式:
100ml
Sig:10ml 或
胃蛋白酶合剂 100ml
用法:10ml 3次∕日 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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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示例(2)
单量法形式:
Tab. 100mg×40
Sig: 100mg po 或
维生素C片 100mg×40
用法:100mg 3次∕日 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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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格式
1、口服
R:维生素C片 100mg×40片
用法:100mg 3次/日
Tab. VitC 100mg×40
Sig:100mg
2、肌注
R: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 ×6支
用法: 肌注 2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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