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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案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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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案例
【篇一:过失致人重伤案例】
经典案例
[案情 ] 2008 年 3 月 23 日下午,被告人汪亮在赌博过程中与本村村
民汪明付发生矛盾,后在回家途中得知汪明付等人与其爷爷汪开友
发生争吵,便到汪开友家与汪文兵等人的照片等证据在
卷。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判以
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
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 元 (不含已支付的费用 ) 。
上诉人王某上诉称: 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赔偿少,还需进一步治疗
费用。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持异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房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王某上诉称 “事实不清,定性不准 ” 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房某
某供述了两人生气后,王某自焚,其用被子灭火的过程,且与现场
目击证人房文宁、房新海、房玉如证言证实的王某自焚后从屋内出
来,房某某用被子灭火的情节相一致。证人陈道玉、余家园、贺小
会亦证实事后听王某、房某某说两人因为生气,是王某自己往自己
身上倒的油,自己给自己点了。王某亦有陈述在卷佐证。综上,被
告人房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后,没有采取控制火
种等有效措施,从而造成王某自焚被烧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
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
王某上诉称: “赔偿少,还需进一步治疗费用 ” 的理由,经查,王某被
烧后,就诊于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三个月,所花医疗费一万余元,
已由被告人房某某支付,一审法院判赔王某10000 元并无不当。所
需进一步治疗费用等,因没有赔偿依据,待治疗后,可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后,本
应有效控制火种,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从而造成王某自
焚烧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判认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
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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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过失致人重伤案例】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高爱民,女, 40 岁。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卫,男, 44 岁。
被告人吕振清,男, 48 岁。 2009 年 6 月 6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
事拘留,同年6 月 12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 10 月 12 日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22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
伤罪被逮捕。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 2010 ) 012 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吕振清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高爱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远
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爱民的委托代理人田慧卿、
王占卫,被告人吕振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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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by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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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