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乡新岐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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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乡新岐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
村
规
民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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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乡新岐村民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一日
中和乡新岐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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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乡新岐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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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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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乡新岐村民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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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护,开发持续发展。
1、坚持限额采伐,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凭持有合法的林权证进行审批采伐林木指标。
2、严禁滥砍滥伐和偷砍盗伐林木行为,违者按《森林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林业部门处理。
3、严禁在禁林区放牧,违者按损失树苗的株数和树种赔偿损失,并加处罚。
4、严禁在林区内开荒种地,扩大耕地面积损坏林木,违者按偷砍盗伐和破坏行为处理。
5、大力提倡由用材林向发展经济林的观念转变,调整林种结构,在发展人工用材林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林,保护好天然林,使全村林业形成经济生态和谐发展。
6、加强护林防火工作,严禁刀耕火种、烧山、烧地、烧牧场等违法行为,违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加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凡属在村集体土地上发展经济林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集体同意,签有土地承包协议手续,按规定缴纳一定的土地承包费,不持有合法手续的,不予保护,视其为违规。
8、继续重声组集体和个人在村集体土地上种植的各种林木,属全村所有,在认定土地所有权属时不作任何补偿。(注:除经村委办理过承包合同的外)。
三、牧业
1、为确保牧业的持续发展,所有牲畜必须归群看管和提倡圈养,不许散放无人看管,如看管不好践踏着集体或个人有合法权益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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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树木,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2、严格控制任何人搬运病畜及病畜肉到我村出售,违者处罚1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举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土地权属界定
1、村民有权管理使用经营的山林土地:①土地承包经营证内登记的农田、耕地;②农村宅居地使用证;③自留地证;④2006年林权制度改革颁发的林权证;⑤退耕还林颁发的林权证。面积和四至以证书内登记的为准。
2、村民小组有权管理使用经营的土地是九七年全村统一分配的林地还有部分属小组持证管理。
3、80年以经济比例划分到各组的幼林地、土地权属村级集体所有,林木属小组或农民所收益。
4、继续重申原划的责任山全部作废无效,九七年清理各社擅自植造的各片山林不纳入九七年分配给各社的山林。在2006年林改期间,也未勾划制证到组或个人的山林统属村级集体所有。
5、凡属我村集体及个人持有合法证件的山林,土地需要流转,必须按国家的法律程序办理合法流转手续,擅自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一律无效。
五、沟渠道路
1、凡属我村辖区内的沟渠路道,包括农户宅居地的巷道等都属集体所有,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加于维护,不允许任何人侵占和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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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大小道路边严禁堆放各种石头、木料、杂物等,影响交通造成损失必须赔偿。
3、严禁在沟、河内泡放木料、倒垃圾,影响路面和污染环境。
4、实施新农村建设,需扩宽道路的土地,人人必须服从规划退让。
5、严禁在公路两侧采砂、采石和采土。
六、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需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争取做个维护村、组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好公民。
2、村民之间应该团结友爱,村邻和睦,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要以调解或用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决不能实施爆力行为,抢掠他人财物。
3、对集众闹事、打架斗殴、将他人致伤,对伤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上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偷牛盗马、摩托车和经济较大的偷盗者,除将赃物退还原主外,须负责全部误工损失,并处罚金5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儿童、精神病人犯有偷盗和打架斗殴、骗取、抢劫,将他人致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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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偷盗泡核桃苗、红花油茶苗和其他破坏行为,苗龄在二年以下的按每株苗100元以上进行罚款。苗龄在两年以上的,按每株每年50元以上计算进行罚款。
7、偷盗草果等农作物,除退还赃物外,每人每次处罚偷盗数量价值的3—5倍。
8、对偷盗泡核桃、红花油茶果的,除没收赃物外,按每个5至10元进行处罚。
9、严禁参与吸毒、贩毒、赌博、偷盗、敲诈等违法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活动。
七、社会公德
1、体现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实施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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