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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况 ,债权
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
曾经收到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具体的内容 ;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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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 (或第三人不愿作证 ),则难以证明“通知”,等等,这些情况都给了债务人否
认收到通知以可乘之机。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恶意阻却 “通知”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债权的受
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 ,期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
方,从而达到履行通知义务和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 ,这是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的 ,也没有对债务人
造成任何损害。
如果人民法院以在起诉前没有确凿证据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否认通过诉
讼的方式可以成立 “通知”,则将为受让人增加讼累,也为受让人债权的行使增加了困难,同时也
不利于在经济活动中惩罚不诚实守信的一方 ,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 。这种示范效应将使债务
人认为,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院将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债务 。这
种示范效应将在极大程度上保护恶意债务人 ,对正常债权受让人是一种打击 ,使合同法认可债权转
让并把债权转让作为诉讼经济的一种方式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事实上却阻挠了市场的正常运转 。
而如果认可以诉讼的方式 “通知”,则这种示范效应将使那些缺乏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无法利用阻却
“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就得到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一个从善的指引 。
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
浅谈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履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