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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股转债
v编者按:本文从“以股转债”的理论依据;“以股转债”的实践操作;以股转债相关问题的争论;这几点对国有股减持讲话阐述,从解决同股不同价冲突的现实途径;从对国有股进行“以股转债”要立法先行;从对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其次,上市公司在进展过程中,可依据自身进展准备是否连续保留国家债务,条件允许的话,可通过增发和配售新股等再融资方式来归还国家债务。这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市场化的转让股份,是符合市场需求的。
4.“以股转债”,多方受益
由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实际决策权并没有得到落实,国家在上市公司中的应得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其他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大多很小,其结果必定导致企业的人把握公司实权,即内部人把握,其他股东成为单纯的资金供应人,企业经营效率下降。假照实行国有股份转为债务的方案,将会使企业的多方相关利益者都受益,实现多赢。
首先,国家在股转债后,将会使安与完整得到保障。国有股是由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和企业长年生产经营中的积累所形成的。相对于流通股,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已经有了升值,一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当时进行资产评估时就使资产有了确定程度的升水;二是流通股高溢价发行时溢价收入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使公司的净资产大幅上升。明显,以净资产计算的国有股价值应当可以代表国有股的真实价值,这是实体经济部分。而上市流通的股票是投资者依据国内外经济、政治以及企业的经营猜想等多种因素形成的交易价格,是虚拟经济部分。显而易见,实体投资是不能通过虚拟市场来减持的。国有股以企业净资产转成企业债,并且每年加收利息,体现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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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1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1160家,,,%,。,按国有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计算,,;假如将国有股以净资产额全部转成债务,按3%的国债利率计算,,这个数字与股转债前国有股所享有的净利润相比有所削减,但是前者只是帐面数字,加上国有股全部者实体缺位,国有股根本不行能收到应得的现金,而后者却是实实在在的收入。
其次,国有股转为企业债务后,股市的投资者将会获得实惠。正如上述计算,国家收到应得的利息收入后,,考虑所得税因素,,,每股收益比以股转债前提高30%强。由于每股收益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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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盈率会向下调整,能比较精确地反映股市状况,相应释放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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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国有股转为企业债务后,企业的个人与法人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上升,成为企业真正的决策层,经营者受到监督与激励,缓解了内部人把握现象,削减信息不对称,从确定程度上解决了人问题。其四,“以股转债”对股市具有有利的影响。“股转债”后国有股退出市场,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股市的股票全流通和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有利于我国股市真正市场化与国际接轨。此外,对深化企业产权改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等也又乐观的意义。
二、“以股转债”的实践操作
(一)对国有股进行“以股转债”要立法先行
国有股减持,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宽阔投资者利益的冲突。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宽阔投资者利益应受到爱惜,而我国上市企业中国有股所占比重较大。仅仅依靠部门法规确定是不够的。借鉴国际上的先进阅历,无论实行那种方式减持国有股,都应当立法先行。国家应当出台《国有股减持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解决国家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冲突;有利于稳定股市;有利于中国股市稳妥地与国际接轨。
(二)实行“以股转债”原则
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部分或全部实施“以股转债”,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立法原则:以股转债是国有资产改革的重大举措,法律先行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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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区分对待原则:依据所处行业、地域等,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措施;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国家需要连续参股控股的企业可不实行以股转债;
三是分步实施原则: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循序渐进、分期分批地稳妥推动;
四是以股转债金额的计算原则:以每股转债当年净资产值为股转债计算依据。
(三)立法主要内容建议
“以股转债”的基本条件:
首先,连续三年盈利。盈利力气是企业经营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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