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二)支付本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三)本公司已经达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
(四)对现有投资组合的持续投资。
第六章利润分派、损失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担当
第十五条利润分派:
(一)合伙公司的利润,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进行分派。可是,合伙人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合伙公司投资项目退出金额如果低于投资本金,则损失部分首先由普通合伙
人收取的管理费扣除实际发生成本的节余部分填补,不能填补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率分担。
(三)普通合伙人奖赏:本公司投资利润及本金须回到本公司银行基本帐户,再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派。投资利润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并按照如下比率、次序向合伙人派发:
1)首先扣除各项税费;
2)其次,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收回相应的本金;
3)再次,扣除可能发生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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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4)最后,扣除本金及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赏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
比率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税赋:本公司因向合伙人分派利润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被视同利润分
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七条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公司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担当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担当无限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公司。
第十九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合伙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
损失由合伙公司担当。
第二十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约定或许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能够决定撤除该委托。
第二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一)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公司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二)关于本公司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有清晰的界定,并拟订适合的财务安排予以躲避;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四)关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当拟订详细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今年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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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五)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公司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六)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公司的投资项目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后,
应按照本协议的15条之规定分派净收入,不得以项目销售或处理的收入进行再次投资。
(七)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每半年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二)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四)在项目投资价值剖析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达成后十日内,向有限合伙人
提交上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一)本公司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管理
费标准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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