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 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长安大学学管理规定;
(三) 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的权益;
(四) 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成员的人身安全;
(五) 对本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和合法性负责;
(六) 对本学生社团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四章社团的成立、注册
第二十一条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社联、校团委提交成立申请(申请包括章程草 案、工作计划、协会成员、协会指导老师简介以及协会发起人简介),社 联将对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及主要发起人进行初审,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 社团筹备组初审是否通过,如通过,将向校团委递交申请,校团委将在七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通过对该社团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社联、校团委审核后,由筹备组到社联领取并填写《长安大学学生社团 登记表》和《长安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四份,存校团委、指 导老师、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一份。经校团委正式审查批准后,社团 方可宣告成立。
第二十三条筹备成立学生社团,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学生 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 必须聘请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以下事项:
1、 社团的名称、宗旨;
2、 社团类别(信息学术类、公益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
3、 社团的主要任务、活动范围;
4、 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其任期、权限;
5、 经费的来源;
6、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 章程修改程序;
8、 社团终止程序;
9、 社团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不符合章程中有关规定的:
(二)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 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五) 其它经审核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社团
第三十五条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期正式开学后的第一个月,一个月内不注册的社团 不得再进行任何活动,并视为自动撤销。注册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上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
2、 上学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 社团变更情况;
4、 本学期的工作计划;
5、 全体会员名单;
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社联予以注册;
第三十六条各社团原则上应于学校团委、社联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内统一招收 新会员,若需单独招收新会员,须提前一周向社联申请。
第三章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社团开 展活动原则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 素质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健康、 积极、丰富多彩,富于开拓和创新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艺术、体育等 方面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社团在开展活动前要填写活动申请,向社联和校团委提出申请(含时 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设奖方案、经费预算等),在得到明确的批 示同意后才可进行。
第四十条社团开展活动需要申请场地和借用物品的,应按照社联公布的有关规定进 行申请。
第四十条社团与学校以外的单位合作开展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 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强调社团身份。不得盗用社联或其他名义进行活
动,
(二)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活动, 需提前向社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活动 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 单位介绍信。社联审核并报校团委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 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 社团活动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活动的内容应与申请的内容一致。室外 活动需报请公安处批准。
第四十一条 社联对社团实施考评,评审之前,首先要对社团活动进行界定。界定 要求如下:
(一)社团活动界定
1、 活动的整体内容应该包括前期的活动宣传,中期的活动举办,后期的活动总结。 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将不被视作学生活动,社团联合会将不会给出考评成绩。
2、 社团独立承办活动,需要独立参与活动征途内容中的各个方面。只有在活动的 各个过程中都起到主导作用,才能界定此社团独立举办了活动。否则,将视为 活动没有独立举办或没有举办。
3、 多个社团联合在主办活动,需要在活动申报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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