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科委、北京市部分金融机构和部分科技企业等联
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表决决
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
则,须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本会一般性变;更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
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发起单位经过
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
三年。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
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 3—5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
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
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
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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