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手册
第六节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说明材料、处分决定、案件处理请示、案件处理批复等。
一、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处分决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㈠首部
1、标题。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如《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XXX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和离退休时间。
㈡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
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
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XX人,实到XX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XX人,表决结果为:同意给予XXX同志XX处分的XX人,不同意给予XXX同志XX处分的XX人,弃权的XX人,〃或〃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XX处分〃。
㈢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如党支部没有公章的,可用党支部书记的私章)。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五、案件处理请示的拟制要求案件处理请示,是指下级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惩戒工作的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属于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批准处分的案件报请同级党委、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或本级政府(部门)审议批准使用的公文。案件处理请示,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崐组成。㈠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等。如几个单位联合办案
共同上报请示,只要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孑㈡标崐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请示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XXX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给予
XXX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
㈢主送单位主送单位是指接受请示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
主送单位只有一个,应根据隶属关系逐级请示。如情况特殊需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
㈣正文正文部分应写明向上级请示处理的问题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果、责任及认错态度,叙述时必须简要概括。本人认错态度中包括揭发检举情况和经济退赔等悔改情况。
3、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根据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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