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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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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
摘要:近年来,法医鉴定技术在我国的进展相对较快。伴随我国法治化程度的加深,大众的法治意识也在加强。新诉讼法实施后,暴露出我国的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法医鉴定人员,消逝了水平良莠不齐、缺乏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另一方面使得托付单位甚至鉴定人所在单位在工作分派上缺乏依据。有时,鉴定人接受了超出自己鉴定力气的鉴定工作,往往造成鉴定结论的错误或缺陷(鉴定结论失真)。
2.先合同义务的告知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多数状况下,检验鉴定是一种破坏性检验,如尸体解剖会破坏尸体的原有结构,单纯的尸体表面检验也会造成尸表附着物的损失;血痕检验会造成检材量的削减,这些都会对以后的复核检验造成程度不同的影响。作为鉴定人,除了尽量避开不行弥补的损失外,应照实告知死者亲属和/或办案单位,争取同意或选择准备。其次,应告知托付单位或当事人有关的鉴定程序,如鉴定复核程序,告知有申请上级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权利。第三,对检验条件评定结果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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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检验材料的检验条件评定鉴定人负有对检验材料检查核对,推断其可信程度的部分义务。另外,在正式检验前,应依据检材状况,对检验条件进行评定。具体说来,进行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需要检材具备确定的条件(例如尸体的病理检验要求尸体新颖,腐败尸体则不具备病理组织学切片的条件),否则就不行能得到正确的鉴定结论。在鉴定前,慎重审查鉴定材料的收集、固定、保存状况,判定鉴定的可行性、精确性是必要的工作。将判定的结果告知托付单位和/或死者亲属,征得其同意或另外做出选择。
4.检验并得出结论正确的检验和结论不应成为纠纷产生的理由,但导致鉴定失真的有5种状况:(1)材料性失真:被鉴定的检材、材料本身包含失真因素,如虚假病历材料、材料被调换等,则鉴定结论不行避开失真。(2)鉴定性失真:鉴定人主观上马虎大意或不负责任或无视自己有限的鉴定水平,受理不能完全胜任的鉴定托付导致鉴定失真;在鉴定程序中消逝某种失误、疏漏,虽未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却导致相应纠纷发生;部分地区恶劣而粗糙的工作条件影响到法医工作者的心情,单纯的要求法医工作者以猛烈的职业责任感去克服恶劣的工作条件,效果并不好。(3)科学性失真:主要是依据以鉴定的科学原理本身存在缺陷或鉴定技术手段的落后,引起的鉴定结论失真。法医学本身有确定的局限性,在鉴定过程中,这些局限性或错误会在某个案例中表现出来,造成结论失真。例如依据牙磨耗程度推断人体年龄的规律,对于95.5%的人来说是精确的,但对于剩下的4.5%就会消逝相当的误差。(4)主体倾向性失真:不同的鉴定人可能持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也可能对同一案情持有不同的感情倾向,这种学术倾向和感情倾向完全可能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产生影响,从而引起鉴定结论的失真。(5)条件性失真:无论国内与国际,法医学鉴定的进展都是不均衡的。有的国家或地区先进些,有的国家或地区落后些,法医工作者假如所处环境的技术水平较低,对少见或罕见的案例可能造成检验不准时、丢失检验条件等,这应当属于法医鉴定的职业风险范畴。5.后合同义务告知当检验完毕后,鉴定方照旧负有责任,如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察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另外还要告知保存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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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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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