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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强制措施(1).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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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八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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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一、概念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羁押期间不能结案——刑事诉讼法
第74条
6、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
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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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保候审的限制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检察院规则》第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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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保候审的种类
1、人保:由被保人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以其人格、
信誉、相应财产能力对被保人的约束力而设立的担
保方式
人保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必须有完全的行
为能力,并能有效地约束被担保人的人身行动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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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未及时报告的,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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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保:指运用财产利益制约被保人的担保方式。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交纳
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刑诉法对保证金的内容未作具体规定,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在采用财保时,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人保和财保两种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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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决定: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
动地采用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以及所聘任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3)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
2、取保候审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3、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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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如有违反,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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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视居住
(一)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条件与取保候审的对象与条件基本相同。一般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又不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况下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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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二)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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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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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公检法都有权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
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
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
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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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