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公办民营合作协议
公办民营合作协议
立协议人: (委托方, 以下
简称甲方) (受委
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瓯海区社会福利舍业的发展, 完善 xx 镇敬老院的养
老配套设施,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者增设
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实现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
相关部门审批的,则还需要甲方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
行。装修后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移或补偿。
六、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敬老院的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
保乙方顺利接受和运营敬老院。 敬老院按照法律或政策须申
办或年轻年检(审)的各类许可、行政审批手续均有乙方负
责,甲方给予相应的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甲方应积极向上级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
金,支持敬老院的开发建设,由乙方负责支配,但乙方保证
专款专用。如乙方擅自挪用,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求乙
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不定期通过走访、谈话、问
卷等形式了解入住五保老人满意度, 从而对乙方日常管理情
况进行督查,如
有提出改进意见,乙方需及时进行改正。同时,甲方将不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管理情况进行考评 (一年不少于二
次) ,考评结果将作为协议终止后双方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依据。
九、区政府今后如果在XX 镇敬老院开设残疾人护理机构
“阳光庇护中心” 等,由乙方负责经营和管理,甲方开展的社
会养老服务如居家养老等项目,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
权。
十、乙方不得将敬老院经营管理权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
上述权利向第三方担保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损害甲方或者 敬老院利益之行为, 否则甲方可单方解决本协议并追究乙方
法律责任。
十一、合作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如
乙方有意继续经营管理, 应提前 6 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
提出,双方协商一致重新订立协议,但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
优先经营管理权。
十二、为便于本《瓯海区 XX 镇敬老院 “公办民营 ”合作协
议》的履行,双方待指定如下联系,通知《告知》的方式,
地址:
甲方:手机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手机电话
联系地址:
十三、在本协议期满且双方没有续订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协议履行, 以及甲方依法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前解
除本协议等情况下,乙方应确保敬老院的正常运营,妥善保
管敬老院的设备设施。 结清有关乙方营运期间应承担的费用
后,向甲方移交敬老院。乙方在营
运期间投资于敬老院的所有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均归甲
方所有。
十四、本协议签订之日 3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履约保
证金 元,协议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水电、物管等费用
情况下,甲方无息退换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五、协议履行期间,若遇项目遭国家征用(以上级政府
文件为准)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 决绝或者终止本协议,
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导致敬老院无法正常
运行, 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
失。
十七、协议履行期间,任一方不得随意对协议内容进行变
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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