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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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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房条件 4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
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5
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 5
第三节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6
第,规划编制方案的审查、听证、公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0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事宜;负责指导个人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进 行建房,并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个人建房批前公示;对个人建房进行监督管理。
3、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整
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4、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由乡镇政府和县住建局共同负 责审核建房条件,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外乡镇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的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农村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批、施工、质量安 全监管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的,应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5、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核实农村申报建房户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 户籍关系等情况,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
第二章建房条件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申请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分户条件(凭结婚证、离婚证或者小孩成年有独立经济来源凭村支两委的证明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确需另立户建房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4、现有住房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5、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拆迁安置的;
3、拆旧建新的(原有土地属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申请改建、扩建个人原有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
2、未达到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要求 的;
3、持有合法土地权属且房产权属清楚。
4、改扩建后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和本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 环境、交通、消防。
5、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拆除重建个人原有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0
1、持有合法土地权属且房产权属清楚。
2、拆除重建后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和本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市
容环境、交通、消防。
3、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个人建房手续:
1、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或农用地建房的;
3、申请改建的危房属违法建筑的;
4、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
5、出售、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自有住宅再次申请建房的;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7、地块四邻存在争议纠纷的;
8、拆迁安置过程中已经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补偿的;
9、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用地面积W1000平方米
的零散用地应当尽量与周边用地整合,不宜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 提下,可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⑴周边用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
⑵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 围的;
⑶实施拆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个人建房用地选址
一级控制区:禁止新建、扩建个人建房用地。
二级控制区:个人建房申请符合政府安置或村庄建房集中安置点要求,其余区域原则上
不再安排新的个人建房用地。
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个人建房用地面积w 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用地 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用地需编制村庄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成果
0
报审前,应在当地公开展示规划设计方案,听取公众意见。规划批准后,应
在当地公布。
第二十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
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规划成果
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由规划管理
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村民申请新建个人建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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