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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 第十一条 财务部经理权限如下:
(1)对本公司的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有审核、检查、监督权。
(2)有权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研究和决策,并审核其经济效益。
(3)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本财务制度的收支和会计事项,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向上级财务部门和财务副总经理报告,对本公司权益有重大损失的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4)对公司编制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5)对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
(6)公司对财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部经理意见。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坚持原则和自身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要认真负责,对参与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方案,如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审核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用财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正常情况下,公司财务部经理要保持三年以上的稳定期,一般财务人员要保持两年以上的稳定期。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公司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监交。
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要则
第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财产、资金、成本、费用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综合职能部门,本公司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正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制单、复核、出纳、记帐人员,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付款凭证,还必须由收、付款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会同财物管理部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财会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向领导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起相互制约的财务控制体系,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钱与物分管的制度。
各有关部门领导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能一手包揽,应划分授权、经办等步骤,不能既是经办人,又是审批人;一般应实行副总经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用款或报销费用,任何人不能批准其本人发生的开支,任何人不能批准其直系亲属的费用开支。出纳人员不得编制会计凭证,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出纳员以外的财会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划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会计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签署证明,做到记录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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