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盖山煤矿二矿隐患界定标准
第一章重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井下瓦斯超限或出现严重突出预兆,不断电、撤人,不采取措施仍组织生产。
未按要求成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通风设施构筑、维护不及时,或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风量,造成用风地点风流短路,风量不足或瓦斯预警、超限。
擅自破坏通风设施、抽采设施、监控系统,造成系统不稳定或不能正常运行。
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点,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一机供两
头的。
未按规定设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煤尘堆积(指连续长度超过10m,厚度超过2mm的未湿润煤尘),煤尘飞扬严重,打钻地点煤粉干燥堆积,无按规定湿润规范堆放的。
有突出危险性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无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的。
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在井下和井口房20m范围内有明火或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机电设备硐室的。
排放瓦斯不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时未按措施要求使用“三防装臵”的;
井下使用明电放炮的。
井下爆破材料库每个壁槽储存的炸药量超过400KG,电雷管超过2天的需用量的。
爆破警戒措施落实不到位,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装药长时间不放炮无人看管的。
爆破材料出入库手续不齐全的。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制开关电源侧的。
传感器进气侧被粉尘堵塞,未及时清理,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
在开拓掘进设计、开采方案中、作业规程中无防火、防瓦斯超限防突措施的。
无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年度反风演习的。
其它认为重大的隐患。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矿井未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及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
在强降雨天气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矿井未实施停产撤人。
接近探水警戒线、突水威胁区、突水危险区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无防治水评价体系、未开展水害评价工作、采掘工作面水害评价为不安全而施工或评价弄虚作假的。
过巷、贯通、开口、停采未进行测量或未下发通知单的,区队未按要求措施执行的。
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或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备排水系统组织生产的。
矿井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高超出年限规定,未及时修编的。
未按照要求编制矿井水害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臵方案。
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未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进行采掘活动的。
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未按照瓦斯地质前探评判结果规定掘进距离超掘的。
其它认为重大的隐患。
五、综合管理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作业的。
矿井没有按照规定配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采掘工作面没有评价或者评价未通过、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无工作面设计(含支护设计)等组织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现场不按设计措施施工的。
图纸造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台帐的。
对排查隐患未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资金、定措施)原则落实整改,或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定期内未按措施要求彻底整改到位的。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
未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
未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
划,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的。
矿井未落实兼职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保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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