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通三防”系统重大隐患排查执行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十五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 110% 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 10% 的; (二)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 )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 (2 )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 (3 )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4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 (5 )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2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 )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2 )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 )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 )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1 、不按规定的地点和次数检查瓦斯; 2 、没有到现场测量而随意编写瓦斯浓度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测量方法。(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 、不按规定停止采掘作业进行整改; 2 、瓦斯超限后未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3 、未制定和采取瓦斯超限防范措施。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煤矿专业人员配置不符合下表要求: 煤矿专业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生产能力技术岗位人员配备通风抽采地测防突安全监控 及以下 21111 - 32221 及以上 43332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 、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不能正常运行;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3 、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抽采系统停止运行, 无矿总工程师或防突矿长签发的停泵通知等; (2 )抽放泵及其他附属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开启的; (3 )受供水、供电等其他因素影响导致抽放泵不能正常开启的; (4 )抽放泵运行负压≥ 73KPa 或预抽钻孔孔口负压≤ 13KPa 、非预抽钻孔孔口负压≤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编制区域预测计划或未按计划落实; (2 )区域预测测点布置不符合以下规定: (I) 阶段或水平大巷每 50~ 100 米至少布置一组探测钻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煤层原始瓦斯压力;( II) 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掘标高每延伸 30 米,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 III ) 利用现有巷道向开采区域或邻近区域每 30~ 50 米施工一组探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每 100 米测定煤层瓦斯压力。(3 )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4 )在未经区域预测的煤层中布置工作面; (5 )钻孔施工过程中遇见顶钻、喷孔现象, 矿长和总工程师未组织分析处理。 2 、未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效检、区域验证) 是指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 严格执行《“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效果检验) 技术规范》、《“三软”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规范》。(1) 掘进工作面沿巷道底板掘进时,顶煤厚度大于等于 5 米时至少布置 5 个预测钻孔; 顶煤厚度小于 5 米时至少布置 4 个预测钻孔
85号令执行细则-副本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