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的签订技巧
鞠 岚 在国际贸易实际交易中,交易双方都各自朝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条款去签订,合同的各条款部分都隐藏着不同的利弊,一不小心,有时会给交易者自身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精通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各个环节,掌握签订的技巧时候,后面只应加上出口国装运港口名称,卖方的责任、风险、义务、费用在本国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即宣告结束。相比其他两种术语,成交价格最低。但是如果FOB这一价格术语后面不小心加上的是目的港或其他目的地的名称时,这时卖方的责任、风险、义务、费用将延长到目的港、目的地才结束,相当于CNF价格术语,卖方无形中的成本相应提高了,但报价时仍以FOB装运港的价报,这样,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就由报错的卖方自行承担了。
长期实践结果证明,采用FOB价格术语比较利于卖方。随着跨国交易的迅猛发展,海运市场经常会出现波动而直接影响运费价格,如果卖方采取CFR 和CIF术语的话,很容易因运费价格波动而承担不应承担的损失。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保险费和运费这部分费用在交易中是合理地由买方承担的。因此,买方要求卖方以CFR和CIF的价格术语交易是合理的,而且用这种方式买方只须在本国等待货物装船通知准备接受,比较方便。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电汇(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其中L/C是目前采用最多的一种方式,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实质是开出信用证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只要卖方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履行义务,制作好单证,银行保证付款而不管买方能否付款。因此,上述三种方式综合而言, 建议对于新客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付款方式L/C 仍为首选,这样可以保证双方第一次交易顺利成功。随着交易的不断扩展,交易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合作关系时,这时最好采用电汇方式,合同履行初期,可规定买方先付20%至30%的订金,余额交货再付。这种方式可以为双方节省很大的结算费用,节约结算成本。托收方式相对来说是风险最大,卖方处于最不利的位置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商业信用,付款取决于买方是否去银行买单,银行凭付款放单。银行的角色是参与代收款的义务,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建议卖方尽量不要采用,如果买方坚持这种付款方式,同时他是一个你未来潜在的巨大客户,你可以考虑,但金额最好不能超过USD5000,且在卖方允许承担的资金风险之内。
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这部分主要涉及的是最迟装运期和分批装运和转运是否允许条款。这里,最迟装运期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对卖方来说最好不要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应确定在一段时间内,且必须充分考虑这段期间能否顺利交货,尽量留有余地。对买方来说那装运期当然是越具体越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有一个特点,合同一旦签订,虽说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卖方最好是在收到对方的T/T 订金和对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才真正开始履行合同,因此,最迟装运期可以规定在收到订金或信用证若干天或若干月后装运。分批装运是否允许在装运条款中一般买方要求不允许,这是合理要求,当然有些客户偏偏需要分批装运以满足市场要求,这一条款应完全服从买方的要求。转运是否允许条款的签订至关重要,这一条款,对卖方来说,一般不能接受。因为,目前我国的海运市场直达船较少,很多船只必须转运至香港等地再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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