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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特征及创新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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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特征及创新选择摘要: 当前大家形成了共识, 农业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 否则农业改革难以有突破性的进展, 这是因为农业制度变迁对旧的路径依赖较强。本文就从农业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着手, 分析了当前农业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特征, 形成路径依赖的根源,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业制度全面创新的路径选择。关键词:农业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特征创新选择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 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 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就会增强这一进程。”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的重要性,人们对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 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 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 甚至被锁定在低效的状态, 陷入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同时路径依赖还 2 常常将制度创新牵连引到旧的轨道上来, 使新的制度中搀杂大量旧的因素,甚至成为旧制度的变种。一、农业制度变迁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表现农业制度变迁以地权的多元化、经营范围的缩小和改革统一规制的农村人民公社, 实施双层经营为起点, 初步摆脱计划经济束缚和人身依附的农民,具有了一定的生产经营权, 因此制度变迁爆发出了极大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 农业制度绩效相当明显。农业在经过八十年代初期的创新以后, 又有不少新制度供给, 但是这些新供给制度的路径, 受初始制度的影响, 带有明显的旧制度痕迹, 而且以后的制度供给都是在初始改革这的框架内进行, 制度变迁显示出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 1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仍是以政策规定为主, 法律规范为辅,政策的内核又是改革初的包产到户的外延扩大, 新供给的制度没有在地权的多元化、长期化, 地权长度和强度, 地权的性质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我们可以从改革以来国家在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供给轨迹来说明这个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最初是由农民响应制度不均衡寻找的获利机会时自发产生的, 也是说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国家政策, 这种 3 自发的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行为是非法的,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缺乏相应专门的法律全面规范和保护, 农民使用的土地性质比较模糊。 1982 年中共十二大报告对这一自发制度安排予以确认:“这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 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 绝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的轻意变动,决不能走回路。”从 1982 年起,农民的承包土地就取得了政策上的认可。 1986 年颁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也只是笼统地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能使用的国有土地, 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 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营权受法律保护。”从这时起, 承包土地又政策认可上升为法律规范,但是由于规定十分笼统, 内容也十分模糊。 1987 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做了同样笼统的规定。虽然法律做了上述两项法律性的规范, 但是农户的土地仍然能够被不断调整, 农民的收益经常性被乡村两级以各种所谓的政策形式进行“名正言顺”的侵范,那么法律所强调保护的就是土地的承包性质(即契约) ,而不是农户的土地权利。 1993 年颁布的《农业法》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 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这也是强调的土地承包权性质,而不是扩大承包土地权利。 1995 年《农业部关 4 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发展, 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 经发包方同意, 允许承包在承包期内, 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入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 签订书面合同, 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这又是一个以部门政策界定承包土地的权利, 约束力极低。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再一次规定家庭承包责任的政策不变, 又一次通过政策的形式予以确认“土地承包期 30 年不变, 30 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变”。 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依照政策具体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并把土地调整限制在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上,但是,该法只能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权利作出简单规范。从上而的分析可以看出, 对承包土地规定是以政策为主, 而且法律的制定也是以政策为基准。这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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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