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治理制度,提高治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立高素养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特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供应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治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意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进展、专业化建立,坚持监视约束与鼓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治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展。
第四条 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治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治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治理工作。
其次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依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治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详细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心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展治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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