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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二十八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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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担当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担当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代理责任担当的规定。
  一、保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担当。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旦生效,即在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肯定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责任,由保险人担当,这一行为的相对人就可以向保险人主见该行为的效力,并要求保险人受该行为的约束,担当该行为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由于保险人为使其能够借助他人即保险代理人的力气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托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虽然可以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自由地为肯定的行为,但是他必需受到维护保险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制约。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保险人,伴随利益而来的责任也应当由保险人担当。而保险代理人不享有因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应担当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二、通常状况下,保险人只对保险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担当责任,对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担当责任。但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行为,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担当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状况下仍需担当责任的重要条件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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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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