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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三十四条.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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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供应法律帮忙。公安机关在执行引渡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权利。
  【释义】 本条是对实行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供应法律帮忙。公安机关在执行引渡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权利。
  【释义】 本条是对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对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的合法权利从两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要在实行引渡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进展讯问;公安机关在执行引渡强制措施时,必需告知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享有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供应法律帮忙的权利。另一方面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中国律师为其供应法律帮忙的权利,同时还有获得告知权。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对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履行的职责作了规定。对被恳求引渡人依法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恳求引渡人躲避法律的追究,使引渡无法正常进展。依据本款的规定,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在实行引渡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需对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进展讯问。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准时发觉对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使用的相应的引渡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准时发觉错误,准时订正错误,维护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快速查明其把握的材料是否真实牢靠,使对引渡案件的审查得以顺当进展。在讯问中一旦发觉实行的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措施发生错误时,要马上放人,并取消实行的相应的引渡强制措施。对不需要实行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措施,实行引渡监视居住就可以保证引渡案件顺当进展的,就应准时变更引渡强制措施,而采纳引渡监视居住措施。本款所说的“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是指依据本法有关条文的规定,给予某一部门有打算实行引渡强制措施权利的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里所说的“引渡强制措施”,既包括引渡拘留、引渡逮捕,也包括引渡监视居住。引渡监视居住措施是一种不关押被恳求引渡人的特别强制措施。但考虑到引渡案件与我国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它是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为了慎重,精确核实被恳求引渡人的真实状况,所以本款对被实行引渡监视居住措施的人,也要求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要准时讯问。


  其次款是对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本款主要规定了两项权利,一是有获得中国律师法律帮忙权。二是有获得公安机关告知权。同时对这两项权利的行使作了明确规定。依据本款的规定,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实行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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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夜紫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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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