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四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负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许可机关按照简政放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运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州)、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机关应当在办理许可的窗口公示许可事项,提供许可文书和其他方便条件。申请人可以在当—2—地许可机关的网站上下载各类许可申请文书。第二章许可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具备经营(销售、制售及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 (二)无销售场所但有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 (三)有实体门店并利用网络经营食品的; (四)利用网络销售食品,无实体门店但有相应经营场所(含贮存场所)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应当按照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八条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单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单独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单独从事食品储存、运输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3—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 含甜品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具体类别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申请者应当根据主要经营的实际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 (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 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4—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 4 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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