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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
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产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治理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中越两国间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监管合作,促进双边水产品贸易的安康进展,中华人民共和 国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
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产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治理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中越两国间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监管合作,促进双边水产品贸易的安康进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产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互 利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情愿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 检疫、卫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合作;
2、本协议的具体实施部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AQSIQ〕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国 家认证认可监视治理局〔CNCA〕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产部国家水产质量和兽医治理局〔NAFIQAVED〕。
其次条
本协议适用于如下适合人类消费的进出口水产品:
1、来源于捕捞和养殖的原料用水生动物〔不包括活的 水生动物〕;
2、不含有制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化学物质的水生动
物初级加工品,即经切割、粉碎、加热、枯燥、熟制或腌制 等浅加工的水产品。
第三条
双方情愿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合作:
1、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相互交换有关进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把握和口岸把握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制定、修订和执行方面的信 息;
3、建立和执行相互认可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签证 和卫生注册程序,以避开重复检验和检查;
4、双方互派官员和专家访问对方国家,以利于双方交 流有关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安全监管的信息;
5、开展水产品卫生安全和兽医卫生状况等监控技术的 合作与沟通;
6、加强有关进出口水产品的 WTO/SPS/TBT 执行状况的沟通与合作;
7、其他有关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在将来 5 年〔2022-2022〕内,双方应致力于如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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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宜:
1、双方每季度相互交换一次有关水产品 (包括捕捞/养殖、原料储存、加工、冷藏、成品储存、运输、销售/出口等全过程)的卫生安全把握和检验检疫的最法规信息;每年 3 月初交换双边进出口水产品数量、质量和卫生状况的数据; 2、一旦有关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治理法规、
技术标准等发生更改或修订,应相互以 email 或 等快捷方式通报对方;
3、依据进口国卫生注册程序要求,随时相互通报官方最批准的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注册名称、地址 和注册号等信息;随时通报不符合质量安全把握法规的产品 信息,包括有关企业的注册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等;
4、双方检验检疫部门应确保每批向对方国家出口的水产品来自注册厂,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双方主管部门应做 好对注册企业的日常卫生监视治理,保证有关企业的生产经 营符合有关法规和卫生要求;
5、双方检验检疫部门应确保向对方国家出口的每一批水产品都附有出口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质量和兽医卫生安全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应满足对方国家关于证书内容 的要求;
6、假设需要,双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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