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治理人员的才能,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标准和完善公司治理人员考核聘用治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评
第十一条治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承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治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展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力量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治理岗位的治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与对治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治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治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治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的确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治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治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打算安排;
2、答复评议人员的询问;
3、依据被考评治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打算和问答的满足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展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治理人员进展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治理人员反应意见。
第十七条
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到达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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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评议合格的治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力量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展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和根本称职(60-79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实行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治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其次十条
对需要整改的治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实行措施进展整改,如在限期内未到达整改要求(或未实行任何措施)的治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展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赐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治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其次十一条治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其次十二条治理人员的任职在消失以下状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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