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7 〕第 2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发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7 〕第 2号【发布日期】 2007-04-02 【生效日期】 2007-04-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邢台市《邢台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7 年3月 13 日市政府第 5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姜德果二○○七年四月二日邢台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 坚持依法行政, 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并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协助监察机关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一) 行政审批机关应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二)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三) 政府应通过其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审查和公布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四) 因行政审批机关未及时向政府备案、未经政府审查和公布而自行实施行政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就实施行政审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下列事项: (一)变更行政审批的范围、种类; (二)延长办理期限; (三)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或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四) 限制外地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或者对外地企业、个人作出歧视性规定; (五)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六)附加额外义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修改, 或提出处理意见, 报本级政府决定。第八条对国务院或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 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对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将行政审批权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的, 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要求, 将行政审批权及时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 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行政审批机关要将有关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服务中心。第九条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实施行政审批的种类、具体项目、办理数量、收费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减情况等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第十条行政审批实行窗口集中办理制度。(一) 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 在中心窗口受理、收费、办结,不得擅自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或再行办理。(二) 因特殊情况不宜或暂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经市、县(市、区) 政府同意, 由行政审批机关成立行政服务分中心, 并向社会公布。(三) 行政审批机关行政服务分中心应当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指导。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 由窗口全权全程为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行政审批机关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确有困难的,应当明确专职领导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 由行政服务中心明确一个主受理窗口, 由主受理窗口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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