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很多人对此感到困惑, 不知如何下手。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做个实务分析, 希望大家能看得明白:) 一、为何要分段计算? 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计算规则有所不同,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 2008 年1月1 日前后,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会出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算法需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为便于理解, 以下分析以新法和旧法来区分 2008 年1月1 日前后。关于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了。既然要分段计算, 那就必须了解新旧法的计算规则有何不同。我们都知道, 决定经济补偿金数额取决于两个指标, 一个是工资基数, 一个是工作年限。简单来说,经济补偿金数额= 工资基数 x 工作年限。二、新法下的计算规则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主要是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从上述条文规定, 可归纳为两种算法, 一种普通算法, 一种特别算法。(一)普通算法: 1 、工资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计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特别算法: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执行特殊算法,即:工资基数为社平工资 3 倍,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实行双限。特别提醒:最高不超过 12 年的限制针对的是工资高于社平工资 3倍的劳动者。对于工资不高的劳动者, 按照普通算法计算, 并未限制最高年限。三、旧法下的计算规则旧法下(指 2008 年1月1 日前)的计算规则可以参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规定 12 个月上限)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未规定 12个月上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规定 12 个月上限)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规定社平工资 3 倍上限) 根据上述条文, 也可归纳为两种算法, 一种普通算法, 一种特别算法。(一)普通算法: 1 、工资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计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二)特别算法: 当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为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管普通算法还是特别算法, 工资基数是一致的,都是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四、新旧法计算规则的显著差别 1 、新法针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 3 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工资基数有社平工资 3 倍的上限,而旧法无该上限; 2 、新法对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 3 倍的劳动者,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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