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作者根据参考书, 结合自己在学习中的理解、认识, 具体从三方面阐述理论, 并加以自己的观点。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 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这一点上,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笔者首先从其涵义来论述合同无效就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就以合同无效的原因五方面加以论述,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 论述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 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并从四方面加以论述,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最后阐明了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运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合同的无效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 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了协议, 但达成的协议是否一定有效, 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 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 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比如甲、乙双方于 2000 年2月1 日订立买卖合同,则合同应该从订立时起即 2月1 日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不是从 11月1 日裁决时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 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这一点上,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一)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 、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 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 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2 )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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