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一般责任债券 1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十二号) (2)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 (3)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 号) (4) 关于做好 2015 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 号) (5)2015 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 号) 2 、监管机构: 财政部 3 、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 、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 、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 1年、3年、5年、7年和 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 30% 。 6 、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 、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二) 专项债券 1 、法规依据: (1)2015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 号) (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 号) (3) 关于做好 2015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 号) 2 、监管机构: 财政部 3 、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 、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 、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 1年、 2年、 3年、 5年、 7年和 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 7年和 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 50% 。 6 、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 、发行流程: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二)企业债券 1 、法规依据: (1)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 (2)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 (3)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 号) (4)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 号) (5) 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 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 号) (6)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 号) 2 、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 、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5 、审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6 、发行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0% ; (3)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7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概念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