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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普法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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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家赔偿法》普法概要
第一章国家赔偿的基础
第二章我国国家赔偿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章《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第四章国家赔偿的基本知识
第五章行政赔偿
第六章刑事赔偿
第七章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一章国家赔偿的基础
一、社会基础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殖民地社会、部落社会没有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也就没有国家赔偿。(没有人权,一切都是由统治者说了算)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一般都有,但是赔偿的界定、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标准千差万别。
、制度方面
专制社会没有“对和错”,为什么赔都没有明确,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谁来赔就是个问题。
共和制、民主制、法治社会有等”,“谁犯错误谁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
从社会基础看国家赔偿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产物,文明进化的一个标志。
二、人权基础
人权包括:生存权(生命权、生活权)、人身权(完整权、健康权)、财产权(动产、不动产)、精神权(政治权、名誉权)
没有人权基础,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标的”,国家赔偿赔什么都不清楚,怎么赔就成了问题。
三、财政基础
没有国家财政,就没有国家赔偿资金来源做支撑,国家赔偿就不可行。具体来说就是谁造成的损害,谁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来承担责任,也就不是国家赔偿的问题。
狭隘的说法是:纳税人以纳税的方式向国家购买了公共服务,国家就有义务保护纳税人的人权,特别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当然就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由此可见,在以上三个基础都建立的情况下,国家赔偿才有可能施行。
第二章我国国家赔偿的起源和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封建社会,打破了封建社会的体制和制度。建立了共和制的国家。奠定了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
2、“三民主义”主张奠定了国家赔偿的人权基础。
3、年年战争,特别是蒋介石的国民政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的绞杀政策,践踏了人权,违背了“三民主义”,国家赔偿只是一种幻想。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第97条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奠定了国家赔偿的法制基础。
国家赔偿在实践中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背景和财政经济状况,以“落实政策”的方式,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错误伤害的公民进行了赔偿。例如:公私合营、三反、五反、文革期间因国家机关错误行使职权,造成公民伤害的都进行了赔偿。
三、改革开放以来
1982年修改的《宪法》中第41条第3款规定,国家赔偿步入立法时期,但没有专门立法,而是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进行国家赔偿。
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共同确定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把国家赔偿从民事诉讼中划分出来,以行政责任,通过行政诉讼进行。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赔偿以一部专门的法律得到确立。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赔偿标准、计算方法、赔偿程序、赔偿费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增加了6条,修改了21条,扩大了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把公民受到的精神伤害纳入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
第三章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一、修改的目的
消除人民群众的消极情绪
化解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树立国家机关文明形象
建立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好关系
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修改的意义
1、以《宪法》为宗旨,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准则,以规范和约束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为己任。
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应当用来为人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只要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约束。
3、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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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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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