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工程款纠纷应对措施
应对工程款纠纷应对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许多债权人面临追要工程款的难题。那么如何应对工程款纠纷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夫工工约定,承包人主见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根据工程款处理。司法说明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说明对5种不怜悯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状况。
四: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需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催讨工程款案件还普遍存在一个困难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恳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缘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藏工程在隐藏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刚好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根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缘由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实行措施弥补或者削减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问题是这三条规定对顺延工期运用的词语都是可以。就法律意义而言,可以是一个随意性的模态词,对《合同法》上述三条法律规定的事由,法官有权依据案件实际状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判决顺延工期,也可以判决不顺延工期。至于法官应依据什么作为标准进行裁量,法律本身并无规定。
针对法官对是否顺延工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司法说明第17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278条、283条和28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刚好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有了这样的统一执法尺度,司法说明颁布施行之后,承包人刚好发出书面催告即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关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前提下顺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岭。
五: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在工程款拖欠的案件中,另一个重大争议是垫资承包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处理时,都有自己的标准。垫资承包工程的统一的合法性标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困难问题。
实际状况是,施工中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已在操作中很普遍,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全额垫资。问题是,由于前述各地法院的不同相识和不同标准,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此有的判垫资无效,有的'判有效;有的
应对工程款纠纷应对措施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