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中的禁忌条文
一、择法须辨病辨体。六经之病,各有治法,太阳表证之汗,阳明腑实之下, 少阳半表半里之和,少阴寒盛之温,均为正治。
“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本先下之,而反汗之,为逆'(第92条)。逆则病情 传变,复杂危险。仲景有汗、下都禁,因此不可见有太阳表证就用汗法,亦不可 见邪有入里趋势就用下法,而应同时照顾两经的症情。有法对方正而病不获效甚 至恶化者,其原因之一与体质有关,仲景有鉴于此,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禁忌。
如第18条云:“若酒客病,不可与桂枝汤,得汤则呕,以酒客不喜甘故也。”因酒 客本身湿热内蕴,桂枝汤为辛甘温散之剂,辛温助热,甘则助湿,用之可使湿热 壅遏,阻塞气机,胃气不降,自然作呕,故虽有桂枝汤证却不能用。
类似的还有第85条“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
第86条“淋家不可发汗”,
第87条“疮家虽身疼痛,不可发汗”,
第88条“衄家不可发汗”,
第89条“亡血家不可发汗”。
因以上诸“家”皆为津亏血虚之体,汗之使之津血益亏,病情恶化。
此外尚有“呕家不可用建中汤”(第102条),
“诸亡血家者,不可与瓜蒂散” (第 171条),
“虚家”不可下(第 330条)等。
应当指出的是,仲景所云“不可汗”之证,有些并非绝对不可汗,正如尤在泾所云 “不可发汗者,谓本当汗而不可发之,非本不当汗之证也”(《伤寒贯珠集》)。既 有表证,不汗何解?只是所谓诸“家”体质与常人有异,故不可以常法纯汗之,而 应权衡佐使,注意配伍,如桂枝加附子汤、麻黄附子细辛汤、麻黄附子甘草汤等, 既照顾了阳虚之体,又能驱邪外出,这种因人制宜,常中求变的科学态度值得我 们认真学习。
二、施术宜掌握分寸仲景认为,施术方法稳妥与否对疾病预后转归影响很大, 因而对此十分重视。以太阳表证为例,汗法虽为正治之法,但汗不如法也可引起 不良后果。所谓汗不如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 使用发汗的方法不妥。
太阳表证,不唯邪盛,且有正虚。所谓实证乃相对于三阴经而言,若认为病起风 寒,病人有寒象,便一味热之,立取火攻、艾灸、温针等法,强发其汗,便会邪 风被火热,血气流溢,失其常度,两阳相熏灼”而出现一系列险恶之症,如“其身 发黄……衄……小便难,阴阳俱虚竭,身体则枯燥,但头汗出,剂颈而还,腹满 微喘,口干咽烂,或不大便,久则谵语,甚者至啰,手足躁扰,捻衣摸床”(第 114条), “亡阳,必惊狂,起卧不安”(第115条), “大汗出……烦躁,必发谵语” (第 113 条), “咽燥唾血”(第118 条), “从腰以下必重而痹” (第 120 条), “必惊也” (第 123条)等,均为汗法失当的恶果。仲景虽未直言不可用此法,但其意不言自明。
(2) 使用汗法与药物程度有偏差。
邪在肌表,当汗而散之,汗不出则邪不去,但汗出应当有度,故仲景于许多方后 告之要取微汗。如桂枝汤方后云需“啜热稀粥一升余,以助药力”,又当“温覆”以“遍 身漐漐,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第12条),又说“发汗 后,不可更行桂枝汤”(第63条)。而于辛散力较重的麻黄汤、葛根汤则戒之“不 须啜粥”。仲景在施术方法的选择上经验丰富,对施术程度的把握也细致入微。
仲景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确定禁忌:
1•脉证不符:脉证不符,即有该证的症状却无相应的脉象。遇此情况,仲景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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