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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对无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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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对无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些客观上根本就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是靠催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无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申请催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关注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对无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些客观上根本就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是靠催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无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申请催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催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客观上有条件执行而执行法院无正值理由拖延执行超过肯定期限的案件,通过催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排解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扰,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假如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方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催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执行局负责人解释说。
  司法解释对申请催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情形进展了细化,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觉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实行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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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