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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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se wh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wisdom, have right attitudes, and true to their words and discharge the同类型房产该如何计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国税发[2019]187号文)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的,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摘自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摘自财法字(2019)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权等。
说明:
对实物收入要按该收入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对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二)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所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也随着一并转让。如对各附属建筑物、附着物单独计价,也应当将所得并入收入。
具体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如下:
地上和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建筑有厂房、仓库、商店、医院、学校、住宅、地下室、游泳池、围墙、烟囱等;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建筑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和各种管道、线路等;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花、草、树木等。
(四)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国税发[2019]187号规定)
(五)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财税[2019]48号规定)
收入时间的确认
按照房地产销售的方式分,房地产的销售形式主要有预售方式、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方式、银行按揭方式、委托方式销售(又分为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基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包销方式)等形式。对不同的销售形式,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尽相同。
会计确认收入原则: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的计量。
税法确认收入原则: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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